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之清算申報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0號、111年度司聲字第268號、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112年度司聲字第354號、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113年度司聲字第328號、114年度司聲字第53號等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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