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子女生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子女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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