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49號
原 告 楊東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敏慧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繳裁
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
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