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小字第1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   告  邱朝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小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機車租
賃切結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149號刑事判
決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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