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8日│97年2月18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746號│字第3746號│字第1166號│字第116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060│97年度訴字第2060│97年度訴字第1770│97年度訴字第1770││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6月13日│97年6月1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