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 徐瑋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VINCENTIAN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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