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債權人 蔡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高雄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明 債務人「臺灣高雄銀行」之正確名稱究為臺灣銀行?抑或高雄銀行?
三、陳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