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債權人 蔡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增列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四、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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