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61號聲請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李大竹 相對人 譚洪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金額「參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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