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VINCENTIANPAVESI(美國籍)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瑋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