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 許閔志 法定代理人 許昆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邵穩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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