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建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5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6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