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5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陳秋華 律師 李天惠 律師 李宗霖 律師被告青山鎮二期一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仲 被告青山鎮二期二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光中 被告 徐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