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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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0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陳麗華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48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