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紹榮 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 律師(法扶律師)
彭子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
6年度訴字第349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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