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72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良歡
鄭傑嚴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顏火炎律師
顏嘉誼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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