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64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王裕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王裕強對於原審97年度訴字第2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於抗告程序中,始提出該案判決繕本,無從補正該項程序瑕疵,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