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50號原告 林暉庭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黃偉甄 律師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鄧三才
宋紹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