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黃雅芬 、 方祥鴻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雖主張伊為中低收入戶,106年收入新臺幣(下同)219,505元,名下不動產價值亦僅有317,090元,根本不足以維持生活,以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本件聲請人所提上訴顯無勝訴之望,已經本院判決駁回,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不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