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小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小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劉瑞慶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
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壹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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