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71號
原 告 田丁子良
被 告 石明雄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00元(計算式如下),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計算式:
占用面積合計:鐵皮屋(105平方公尺+34平方公尺)+廣場301平
方公尺=440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即為440平方公尺×70
元=3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