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清源
被   告  林淑貞
被   告  劉清香
被   告  林家蓁
被   告  林淑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清源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494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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