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清源
被 告 林淑貞
被 告 劉清香
被 告 林家蓁
被 告 林淑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清源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494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