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邱信勳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徐翊茜
       潘聖元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元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3,625元及自申
請理賠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4年
4月30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1,375元,及自
申請理賠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算之利息(原告民事準備
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見本院卷第73頁)。復於10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1,375元,及其
中29萬3,62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其中8萬7,750元
自104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第137頁),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參諸前揭規定,
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於89年12月28日與被告簽訂「安泰保本終身壽
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並附加「安泰定額型手術醫
療終身保險附約」(下稱系爭附約)暨其他附約,依其附約條款
第10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或其引致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或門診手術
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將依該手術之『手術等級』之
『單位手術醫療保險金』,乘以被保險人所投保之單位數所得
之數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原告於101年6月25日因患
腰椎間盤突出致右側坐骨神經壓迫,於新光醫院接受腰椎間盤
切除術,復因腰椎術後症候群併神經沾黏,分別於103年1月4
日、103年3月8日、103年9月13日另在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下
稱台大醫院)疼痛科接受治療並施以脊神經根分離手術,然原
告向被告申請醫療壽險理賠時,被告竟擅自將「脊神經根各種
病變,脊神經根分離術包括脊神經根暴露術」之理賠等級7級
之手術項目,在理賠書中擅自變更為「脊神經各種病變,脊神
經分離性神經阻斷術」之理賠等級1級之手術,理賠原告手術
醫療保險金2,250元及療養保險金1,125元,3次手術共計1萬
0,125元;嗣在本件起訴之後,原告於103年12月27日行「硬脊
膜外L5.S1沾黏神經根分離手術」,被告僅以手術等級3級理賠
核付與原告,手術醫療保險金9,000元及療養保險金4,500元計
1萬3,500元。依本件壽險契約書手術理賠項目之內文觀之,此
項理賠等級7級之手術項目應解釋為:主要是施作脊神經根分
離術,如同時有包含脊神經根暴露術,亦該當等級7級手術之
理賠要件。依系爭附約條款約定,於保險期間每一次施行手術
等級7級之外科手術,被告即應給付投保6個單位數即6萬7,500
元之手術醫療保險金及3萬3,750之療養保險金計10萬1,250元
,而原告共計施行4次手術,是被告共應給付原告40萬5,000元
,被告短少給付給38萬1,375元,且短少給付壽險理賠金之事
由乃可歸責於被告,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被
告自應再給付短少理賠金之遲延利息年利1分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1,375元,其中29萬3,625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及其中8萬7,750元自104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原告所接受之手術並非系爭保險附約「外科手術給
付表」之手術項目,是自應探求其手術內容,比附援引系爭保
險附約之手術項目。系爭附約第10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
接受手術者,本公司將依該手術之手術等級…給付「手術醫療
保險金」。依系爭附約之「外科手術給付表」第3條約定:如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外科手術給付表」所列之
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
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決定給付金額。原告所接受之「硬膜外
內視鏡手術導引沾黏分離術」,及「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
並非系爭保險附約載明之手術項目,自應探求手術內容,按實
施部位、安全性、手術花費時間長短、手術難易、復原速度、
痛苦指數等綜合判斷,比附援引系爭保險附約「外科手術給付
表」之手術項目,核定手術等級。又原告所接受之手術內容,
應接近系爭保險附約「外科手術給付表」之手術項目:等級1
「脊神經各種病變,神經分離性神經阻斷術」。依系爭保險附
約「外科手術給付表」之手術項目,已依照手術之輕重程度,
分列各項不同等級之手術項目;等級1、2輕微,等級7、8則最
為嚴重。脊髓手術項目有4個手術等級:等級1「…神經分離性
神經阻斷術」等級5「…酒精或酚注射術」等級6「…經皮骨髓
切開術」等級7「…脊神經根分離術包刮脊神經根曝露術」及
「脊髓血管瘤或動靜脈畸形,行切除術及外囊加強」,其中等
級1「…神經分離性神經阻斷術」係由醫師自椎間孔插入內視
鏡等,利用反覆輕微剝離的方法將沾黏之神經分離,減輕神經
沾黏造成的壓迫,最後再注入藥物,而手術等級6以上者,則
必須有切開皮骨髓或行切除之手術處置。依台大醫院回函,原
告所接受之手術為「硬膜外內視鏡手術導引沾黏分離術」,其
手術內容並不須切開腰椎旁肌肉,而是在尾椎孔處切開一傷口
,經此小傷口伸入硬膜外內視鏡至腰椎處,透過內視鏡導引,
將神經根由沾黏組織中分離暴露出來,使其不再受沾黏組織包
覆而導致神經性疼痛。換言之,原告所接受之手術,只是將內
視鏡前端探針插進腰椎,再透過內視鏡操作將神經根從沾黏組
織分開剝離,甚至沒有切開脊柱肌肉等手術處置,應與等級1
「…神經分離性神經阻斷術」手術程度相當,自未達到等級7
之程度,又此4次手術中,3次為門診手術,1次為住院手術,
並僅住院1日,且此4次手術時間均僅約1-2小時,與手術等級7
甚有差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89年12月28日與被告簽訂「安泰保本終身壽險」,並
附加「安泰定額型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即系爭附約)
暨其他附約,依系爭附約第10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
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致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
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或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
司將依該手術之『手術等級』之『單位手術醫療保險金』,
乘以被保險人所投保之單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手術醫療保
險金』」。「脊神經根各種病變,脊神經根分離術包刮脊神
經根曝露術」屬手術等級7,「脊神經各種病變,脊神經分
離性神經阻斷術」屬手術等級1。有保險單、契約、手術項
目及手術等級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2頁、第16
頁)。於保險期間每一次施行手術等級7之外科手術,被告
應給付投保6個單位數即6萬7,500元之手術醫療保險金及3萬
3,750之療養保險金,計10萬1,250元(外科手術給付表見本
院卷第19頁)。原告分別於103年1月4日、同年3月8日、同
年9月13日、同年12月27日在台大醫院接受4次手術,第1至3
次手術被告以等級1級之醫療保險金理賠原告手術醫療保險
金2,250元及療養保險金1,125元,3次手術共計1萬0,125元
,第4次手術被告以手術等級3級理賠給付原告手術醫療保險
金9,000元及療養保險金4,500元計1萬3,500元。4次手術合
計理賠2萬3,625元。以上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主張系爭4次手術均屬等級7級,是否可採?
㈡本件原告因腰椎術後症候群併神經沾黏,於103年1月3日至
台大醫院疼痛門診就診,安排於103年1月4日行神經根分離
術;於103年3月8日至台大醫院住院,於103年3月8日行硬脊
膜外內視鏡腰椎神經沾黏雷射燒灼分離手術;於103年9月13
日至台大醫院住院,於103年9月13日行硬脊膜外腰椎神經沾
黏分離手術及高頻熱凝療法手術;103年12月27日至台大醫
院住院,103年12月27日行硬脊膜外L5S1沾黏神經根分離手
術,有診斷證明書4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第
76頁)。台大醫院104年7月31日校附醫秘字第0000000000號
函之回復意見表記載:「邱信勳先生因腰椎手術後神經沾黏
導致神經性疼痛,而於103年1月4日、103年3月8日、103年9
月13日及103年12月27日在本院接受過4次手術(3次住院手
術及1次門診手術)治療。病人在103年3月8日及103年12月
27日進行之手術為硬膜外內視鏡手術,此項手術為近一、兩
年新引進之新手術技術。...硬膜外內視鏡手術,其特點亦
如同其他內視鏡手術,不須如傳統手術般切開腰椎旁肌肉,
僅需於尾椎孔處切開一傷口,經此小傷口伸入硬膜外內視鏡
至腰椎處,即可透過內視鏡直接看到硬膜外脊椎管內病灶並
加以治療。以邱先生本例而言,103年3月8日及103年12月27
日進行之手術,即為硬膜外內視鏡導引沾黏分離手術,由於
邱先生先前因接受傳統腰椎手術後產生沾黏導致神經根被沾
黏組織包覆,故此兩次手術之目的即在於透過內視鏡導引,
並在內視鏡輔助下,將神經根由沾黏組織中分離暴露出來,
使其不再受沾黏組織包覆而導致神經性疼痛。至於邱先生於
000年0月00日住院接受之手術及103年1月4日所進行之門診
手術,手術方式為另一種,其目的將神經根由沾黏組織中分
離,但是使用之手術器材不同,並未使用內視鏡,僅使用奈
維克氏導管,作用亦在於試圖將被沾黏組織包覆之神經由沾
黏組織中分離暴露出來,但由於沾黏組織太過強韌,此兩次
手術以結果而言並不理想。...」(見本院卷第106至108頁
)。依上開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回覆意見表之記載,可知
系爭4次手術均係將神經根由沾黏組織分離,與系爭附約「
外科手術給付表」手術項目和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表所列之
手術項目「脊神經根分離術」相符,屬手術等級7(見本院
卷第16頁)。原告主張系爭4次手術均屬等級7級,應屬可採
。被告應依手術等級7給付保險金,4次手術共計40萬5,000
元(外科手術給付表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僅給付2萬
3,625元,尚不足38萬1,375元。又依保險法第34條第2項規
定,被告應給付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38萬1,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5月
25日起,及其中8萬7,750元自104年5月5日(即原告104年4
月30日民事準備書暨調查證據聲請狀送達被告翌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被告抗辯:依系爭保險附約「外科手術給付表」之手術項
目,係依照手術之輕重程度,分列各項不同等級之手術項目
,等級1、2輕微,等級7、8則最為嚴重,K類神經系統中之
脊髓手術項目則有4個手術等級:等級1「…神經分離性神經
阻斷術」等級5「…酒精或酚注射術」等級6「…經皮骨髓切
開術」等級7「…脊神經根分離術包刮脊神經根曝露術」及
「脊髓血管瘤或動靜脈畸形,行切除術及外囊加強」,其中
等級1「…神經分離性神經阻斷術」係由醫師自椎間孔插入
內視鏡等,利用反覆輕微剝離的方法將沾黏之神經分離,減
輕神經沾黏造成的壓迫,最後再注入藥物,而手術等級6以
上者,則必須有切開皮骨髓或行切除之手術處置,原告所接
受之手術,只是將內視鏡前端探針插進腰椎,再透過內視鏡
操作將神經根從沾黏組織分開剝離,甚至沒有切開脊柱肌肉
等手術處置,是以原告所接受之「硬膜外內視鏡手術導引沾
黏分離術」應與等級1「…神經分離性神經阻斷術」手術程
度相當,自未達到等級7之程度云云。經查,本件依系爭保
險附約「外科手術給付表」手術項目和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
表所列之K類神經系統中之「脊神經根各種病變,脊神經根
分離術包刮脊神經根曝露術」屬手術等級7(見本院卷第16
頁),是施作脊神經根分離術即屬手術等級7,如同時有包
含脊神經根暴露術,亦該當等級7,並未限定必須有切開皮
骨髓或行切除之手術處置始得請領等級7之給付,而依上開
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回覆意見表之記載,可知系爭4次手
術均係將神經根由沾黏組織分離,與系爭附約「外科手術給
付表」手術項目和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表所列之手術項目「
脊神經根分離術」相符,屬手術等級7,已如上㈡所述。按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險契約率皆為定型化
契約,被保險人鮮有依其要求變更契約約定之餘地;又因社
會之變遷,保險巿場之競爭,各類保險推陳出新,故於保險
契約之解釋,應本諸保險之本質及機能為探求,並應注意誠
信原則之適用,倘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以免保險人變相限縮其保險範圍,逃避應負之契約責任,獲
取不當之保險費利益,致喪失保險應有之功能,及影響保險
巿場之正常發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3號判決參照
),兩造就系爭4次手術是否符合系爭附約「外科手術給付
表」手術項目「脊神經根各種病變,脊神經根分離術包刮脊
神經根曝露術」既有爭議,自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即原告之
解釋,更何況消費者投保手術醫療保險之目的,在於手術醫
療時能獲得充分之保障,系爭附約「外科手術給付表」既將
手術項目「脊神經根分離術」列為手術等級7,則被告應依
手術等級7給付保險金。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併予
敘明。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
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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