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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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李合法
陳靜雲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