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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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自訴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丁○○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其因帳單沒核對清楚,且部分帳單遺失,不足部分其願補足,其並無侵占之犯意等語,又據自訴人於本院審判時,改稱:其誤會被告了,現已和解,其不想再追究被告之刑責了等語,有本院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審判筆錄一份可參。既然自訴人已改稱對被告誤會,而被告亦堅決否認有侵占之意圖,顯然此僅係自人與被告間民事糾紛之問題而已,自不得遽認被告必有侵占之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侵占之犯行,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