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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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甲○○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政府等二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肆仟壹佰零捌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捌仟零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壹佰捌拾元,尚不足新台幣肆仟捌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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