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 林秀真 右原告與被告鋐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圓叁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陸佰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