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二四七三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二四七三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支援中心鑑驗結果,確係安非他命無疑,有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