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