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成
號4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成
號4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