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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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4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告 許振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1條及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7年7月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並經核發消費使用,約定被告就前揭信用卡使用所生之債務,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又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100年4月23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1萬0,299元(其中9萬9,059元為消費款,4,291元為循環利息,6,949元為手續費等其他費用)及自100年4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㈡嗣被告又於99年5月25日、同年6月2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50
萬元、39萬元,均約定分60期攤還,並按月攤繳本息;如未按期返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加計違約金。然被告至99年12月31日止,就上開兩筆借款仍分別積欠本金47萬2,716元、37萬8,047元未據清償。㈢此外,被告於97年10月15日曾另向原告借款22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共計3年,按月依固定利率14.35%計算利息;如未按期返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惟被告於99年11月8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依前揭約定,被告尚應給付本金21萬8,740元及自9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予原告。
㈣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清償上揭所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借據暨約定書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亦無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益徵原告主張前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數額,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11萬0,299元│9萬9,059元│20%│自100年4月24│無│││││││日至清償日止││├──┼────┼──────┼──────┼─────┼──────┼─────────┤│2│通信貸款│47萬2,716元│47萬2,716元│無│無│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之計算│├──┼────┼──────┼──────┼─────┼──────┼─────────┤│3│通信貸款│37萬8,047元│37萬8,047元│無│無│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之計算│├──┼────┼──────┼──────┼─────┼──────┼─────────┤││││││自99年11月9│無││4│信用貸款│21萬8,740元│21萬8,740元│14.35%│日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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