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黄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業經鈞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5月14日皇家時報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14日4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9月15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威迪諾科技有限永豐商業銀行新竹│101年4月30日│120,900元│AE0000000││││公司 何智塘 │分行│││││├──┼───────┼────────┼──────┼──────────┼───────────┼────┤│002│駿青企業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31日│14,000元│EE0000000││││司 張鴻焜 │南寮分行│││││├──┼───────┼────────┼──────┼──────────┼───────────┼────┤│003│駿青企業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31日│8,800元│EE0000000││││司張鴻焜│南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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