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乙○○
4樓被告丙0000000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