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53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字第93號、移送併辦案號:94核退偵字第1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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