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護就醫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遭羈押前,即罹患重度憂鬱症及慢性B型肝炎,而於羈押期間,因無適當藥物治療,致其病情日趨嚴重,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就醫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固有上述罹病情形,然業經執行羈押之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師 洪宏志 給予適當藥物治療,有該所覆函在卷可稽,並無非予保外就醫,顯難治療之情形,且本院審酌其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