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4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5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0月17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54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前述案件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調科壹字第220018423號鑑定通知書可憑,且該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一級毒品;上開扣押物既係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何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