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45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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