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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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源得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8,524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本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而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國川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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