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士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士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劉士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於105年1月14日凌晨4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一次。嗣於105年1月14日凌晨2時40分許,因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散發出濃厚塑膠味,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德化街口盤查,發現其有毒品前科,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MD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固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之犯行,辯稱:伊係於105年1月13日上午10時至翌日(14日)凌晨
0時,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云云。惟查被告於105年1月14日凌晨4時25分許同意為警採尿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0頁),並有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0頁)。嗣該尿液經警送驗,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篩檢結果,呈MDA陽性反應後,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出被告之尿液中含有MDA閥值濃度2380ng/ml,而呈MDA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B0000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0頁、警卷第22頁至第23頁)。足認被告於105年1月14日凌晨4時25分許,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MDA陽性反應。又按免疫學分析法係用於毒品尿液之初步檢驗,由於該分析法對化學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
MDA為施用後1至4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意旨可參。本案被告之尿液先經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檢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後,經再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呈MDA陽性反應,且其濃度數值遠高於閾值,已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足認被告確曾於105年1月14日凌晨4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一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猶再施用第二級毒品MDA,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審酌被告持有該等毒品之目的僅為供給施用,尚無造成毒害擴散、氾濫致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發生危害之犯罪情節,再酌以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職業為工、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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