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啟銘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 律師
主文黃啟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啟銘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2年6月4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於102年9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酌被告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證人 王怡蘋嚴若裴傅華芬林振坤許仁瑋 等人證陳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雖已審結,但被告前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且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通緝多次,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則被告在身受重刑之下,不無為逃避日後審判、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為保全日後審判、執行,尚難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準此,因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2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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