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茅雅玟具保人王瑞安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茅雅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王瑞安因被告茅雅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委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4日函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第85頁、第87頁),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