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林嘉豪 法定代理人 王鳳琪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 羅應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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