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蔡宜津 被告凱撒大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美智 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可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經濟目的相同,即均係為請求「被告不得在原告所有房屋周邊方圓5公尺內設置社區資源回收區」,且因該聲明所示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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