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甲女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
甲女之父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銳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惟因調解不成立,經兩造聲請逕行訴訟,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聲請調解(兼起訴)狀所示,其事實及理由欄四雖記載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甲女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告甲女之父、母各30萬元,然訴之聲明欄則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各2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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