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8年金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金簡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東宇明
汪宸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86、17094、1741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40、7936、8031、8663、8857、8858、9079、9437、9438、9255、9283、9284、9285、9520號,108年度偵字第183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8040號),被告等於偵審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東宇明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汪宸妤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東宇明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東宇明的渣打銀行帳戶部分:
東宇明先生依照生活歷練,可以想到如果把金融機構帳戶隨便交給別人使用,有可能被詐騙或擄鴿勒贖集團拿去作為犯罪工具,但仍抱著就算人家拿他的帳戶去騙錢或勒索錢財也無所謂的念頭,於107年4月9日的某個時間,在臺南市安南區十二佃的統一超商,以9,000元的代價,將他在渣打銀行台南分行開戶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渣打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經由綽號「長壽」的人聯繫,交給 蘇盈同 (綽號「金雞」)的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並且告知密碼,讓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作為勒索的工具。
⒈擄鴿勒贖集團取得渣打銀行帳戶之後,並由集團內的某位成
員,在107年4月17日下午,以電話聯絡賽鴿飼主 簡煥鎮 先生,告知簡煥鎮的賽鴿被他們抓走,必須匯款贖回。簡煥鎮因而害怕賽鴿無法安全回籠,便在當天下午3時41分左右依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電話中的指示,轉帳7,000元(不含手續費)到渣打銀行帳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⒉擄鴿勒贖集團內的某位成員,又在107年4月18日以電話聯絡
賽鴿飼主 林高陞 先生,告知林高陞的賽鴿被他們抓走,必須匯款贖回。林高陞因而害怕賽鴿無法安全回籠,但因林高陞拒絕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要求而未依照對方的指示匯款,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因而未得手(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⒊擄鴿勒贖集團內的某位成員,又在107年4月19日以電話聯絡
賽鴿飼主 朱榮杰 先生,告知朱榮杰的賽鴿被他們抓走,必須匯款贖回,再以電話傳送指定匯款帳戶(渣打銀行帳戶)資料的簡訊給朱榮杰。朱榮杰因而害怕賽鴿無法安全回籠,便在當天下午2時3分左右依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電話中的指示,轉帳3萬元、3萬元(不含手續費)到渣打銀行帳戶(併案六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040號)。
㈡汪宸妤的上海銀行帳戶部分:
東宇明及汪宸妤小姐依照生活歷練,都可以想到如果把金融機構帳戶隨便交給別人使用,有可能被詐騙或擄鴿勒贖集團拿去作為犯罪工具,但仍抱著就算人家拿他的帳戶去騙錢或勒索錢財也無所謂的念頭,東宇明於107年4月26日晚上,在臺南市安南區十二佃的統一超商,經由汪宸妤的同意,將汪宸妤在上海銀行台南分行開戶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上海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以8,000元的代價,交給真實姓名身份無法查知綽號「金雞」的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並且告知密碼,讓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作為勒索的工具。
⒈擄鴿勒贖集團取得上海銀行帳戶之後,便由集團內的某位成
員,在107年5月14日下午,電話聯絡賽鴿飼主 莊國典 先生,告知莊國典的賽鴿被他們抓走,必須匯款贖回。莊國典因而害怕賽鴿無法安全回籠,便在當天下午4時11分左右,依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電話中的指示,轉帳13,000元(不含手續費)到上海銀行帳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⒉擄鴿勒贖集團的某位成員,又在附表一至六所記載的時間,
電話聯絡附表一至六所記載的賽鴿飼主,告知賽鴿飼主的賽鴿被他們抓走,必須匯款贖回。賽鴿飼主因而害怕賽鴿無法安全回籠,便在附表一至六所記載的匯款時間,依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電話中的指示,以提款機匯款的方式,分別轉帳附表一至六所記載的金額(不含手續費)到上海銀行帳戶【附表一即併案一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4
0、7936、8031、8663號;附表二即併案二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57、8858、9079號;附表三即併案三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437、9438號;附表四即併案四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255、9283、9284、9285號;附表五即併案五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520號;附表六即併案七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36號】。
二、證據清單:
1.被告東宇明、汪宸妤於接受司法警察、檢察官及本院法官詢(訊)問時的自白。
2.證人簡煥鎮、林高陞、 張家茜 (林高陞之妻)、朱榮杰、莊國典、 呂結陽 、 陳智謀 、 蔡宏源 、 蔡景寬 、 陳坤成 、 林文豐 、 饒思源 、 謝孟芬 、 洪碧姿 、 陳順安 、 張國泰 、 林紘玄 、 劉日島 、 曾慶義 、 陳昭勳 、 劉家 和、 鍾玉菁 等人於接受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詢(訊)問時的證詞,以及該等證人所提出的匯款單據證明。
3.渣打銀行與上海銀行帳戶的開戶資料以及交 易明細 。
三、成立罪名
1.本案被告東宇明把渣打銀行帳戶交給擄鴿勒贖集團的人,並且經過被告汪宸妤的同意把她的上海銀行帳戶交給鴿勒贖集團的人,讓鴿勒贖集團的成員用來勒索鴿主。被告東宇明構成2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的幫助恐嚇取財罪(其中勒索鴿主林高陞的部分雖然未遂,但其他鴿主都既遂,所以渣打銀行帳戶部分仍然論處1個幫助恐嚇取財既遂罪),被告汪宸妤構成1個幫助恐嚇取財罪。
2.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因為被告們的行為畢竟不是真正實施犯罪的「正犯」的行為,所以,被告2人所犯的罪,都會按照「正犯」的刑度,予以減輕。
3.被告東宇明所犯的2個罪,應該要合併處罰。
4.被告東宇明賣出渣打銀行帳戶,被告東宇明、汪宸妤一起賣出上海銀行帳戶,雖然每個帳戶都有許多鴿主被勒索而匯進金錢,但因為都只有1個賣出帳戶行為,所以各自只成立1個幫助恐嚇取財罪。
5.被告東宇明之前因為施用毒品案件,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且在103年1月27日執行完畢。他在5年之內又故意再犯2個幫助恐嚇取財罪,2罪都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的規定,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行為和本案不同,本院認為不應該依照這個規定,加重他的刑罰。
四、被告們的行為不構成洗錢罪:
1.洗錢行為的定義:洗錢防制法所稱的「洗錢」行為,是指:I、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II、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因此洗錢行為是一種經過正常金融機構或交易管道,把髒錢(犯罪所得財物)洗白(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成為一般的金錢,來切斷、掩飾髒錢的來源以及和犯罪的關聯性,以逃避國家的追訴和處罰的行為。這一點,並沒有因為洗錢防制法在105年12月的修正而有所不同。
2.被告提供帳戶行為並沒有洗白髒錢的效果:被告們把帳戶交給擄鴿勒贖集團的成員,他們或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並沒有把匯入帳戶的贓款(髒錢),再利用那個帳戶進行任何移轉、變更、掩飾、隱匿的行為,而只是作為取得贓款的工具。告訴人匯入贓款之後,在被提領之前,贓款(髒錢)的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並沒有被切斷、掩飾或隱匿,也沒有被洗白而成為乾淨的錢,因此他的行為並不屬於「洗錢行為」。
3.把提供帳戶行為評價為洗錢行為有時並不公平:提供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帳戶使用,通常被認為是恐嚇取財行為的幫助犯(擄鴿勒贖集團的成員是正犯),如果成立比恐嚇取財罪處罰更重的洗錢罪,原本是幫助恐嚇取財罪的行為,會變成洗錢罪的正犯,反而使提供帳戶的人處罰重於實際上勒索的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而產生行為重的處罰較輕、行為輕的處罰較重的不公平情形。
4.結論:被告們的提供帳戶行為,不成立洗錢防制法所規定的洗錢罪。
五、量刑: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們的責任為基礎,考量:1.被告們事發的時候已經成年,對於自己的行為可以、也應該完全的負責;2.被告們的所作所為,導致鴿主受有金錢的損害程度頗高,而且數眾多;3.被告們終究不是實際向鴿社勒索金錢的正犯,不應該量處太高的刑罰;4.被告們的行為,使得犯罪的偵查機關很難順利地查獲正犯;5.整個賣出帳戶的過程,都是被告東宇明主導,因此他應該要負比較重的罪責;6.被告們都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科紀錄等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被告東宇明量處有期徒刑4月、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被告汪宸妤量處有期徒刑3月(都可以1,000元折抵1日),是適當的刑罰。
六、沒收:被告東宇明先後賣了渣打銀行和上海銀行帳戶,共獲得17,000元(被告汪宸妤沒有拿到錢)犯罪所得,應該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和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的規定,宣告沒收,並且補充說明如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沒有辦法沒收的話,要命令被告東宇明從他的財產中拿出相同的數額,不讓他因為犯罪而獲得不法的利益。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的規定,判處主文所記載的刑罰。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恐嚇電話之談話內容│匯款時間、金額│相關證據││││時間││││├──┼───┼──────┼─────────┼───────┼─────────┤│1│呂結陽│107年5月5日│告訴人所有賽鴿在進│同日16時許、以│合作金庫銀行ATM交│││(提出│11時47分許│行飛行訓練途中被攔│自動櫃員機(下│易明細表│││告訴)││捕,若要贖回賽鴿,│稱ATM)匯款││││││必須匯款新臺幣(下│6000元。││││││同)6000元至指定│││││││帳戶。│││├──┼───┼──────┼─────────┼───────┼─────────┤│2│陳智謀│107年5月11日│被害人所有賽鴿在彰│同日11時46分許│陳智謀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1時許│化縣鹿港鎮進行訓練│、以ATM匯款│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飛行途中被攔捕,若│9025元。│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要贖回賽鴿,必須匯││易明細│││││款9025元至指定帳│││││││戶。│││├──┼───┼──────┼─────────┼───────┼─────────┤│3│蔡宏源│107年5月11日│被害人所有賽鴿在高│同日14時38分許│ 陳文 舒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3時許│雄市高雄港進行訓練│、以其配偶陳文│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飛行途中被攔捕,若│舒帳戶、以ATM│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要贖回賽鴿,必須匯│匯款6065元。│易明細│││││款6065元至指定帳戶│││││││。│││├──┼───┼──────┼─────────┼───────┼─────────┤│4│蔡景寬│107年5月12日│告訴人所有賽鴿在南│同日12時30分許│ 楊佩璇 所有之郵局帳│││(提出│11時許│部進行訓練飛行途中│、以孫女楊佩璇│號0000000-0000000│││告訴)││被攔捕,若要贖回賽│帳戶、以ATM匯│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鴿,必須匯款3525元│款3525元。│易明細│││││至指定帳戶。│││└──┴───┴──────┴─────────┴───────┴─────────┘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恐嚇電話之談話內容│匯款時間、金額│相關證據││││時間││││├──┼───┼──────┼─────────┼───────┼─────────┤│1│陳坤成│107年5月11日│被害人所有賽鴿在南│同日12時49分許│ 郭姿 容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0時許│部往台中市烏日區朋│、以其配偶郭姿│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友鴿舍進行飛行訓練│容帳戶,以自動│號帳戶之客戶開戶基│││)││途中被攔捕,若要贖│櫃員機(下稱│本資料、歷史交易明│││││回賽鴿,必須匯款新│ATM)匯款10015│細│││││臺幣(下同)10015│元。││││││元至指定帳戶。│││├──┼───┼──────┼─────────┼───────┼─────────┤│2│林文豐│107年5月11日│被害人所有賽鴿在台│同日12時15分許│林文豐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1時許│南市西港區往其位於│、以ATM匯款│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雲林縣林內鄉住處鴿│7525元。│號帳戶之客戶開戶基│││)││舍進行訓練飛行途中││本資料、歷史交易明│││││被攔捕,若要贖回賽││細│││││鴿,必須匯款7525│││││││元至指定帳戶。│││├──┼───┼──────┼─────────┼───────┼─────────┤│3│饒思源│107年5月12日│被害人所有賽鴿在南│同日12時33分許│ 林依 蓁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1時許│部往其位於臺中市東│、以其前妻林依│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勢區住處鴿舍進行訓│蓁帳戶、以ATM│號帳戶之客戶開戶基│││)││練飛行途中被攔捕,│匯款5025元。│本資料、歷史交易明│││││若要贖回賽鴿,必須││細│││││匯款5025元至指定│││││││帳戶。│││└──┴───┴──────┴─────────┴───────┴─────────┘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恐嚇電話之談話內容│匯款時間、金額│相關證據││││時間│││││││││││├──┼───┼──────┼─────────┼───────┼─────────┤│1│林紘玄│107年5月│被害人所有賽鴿2│同日10時57│ 蕭麗娟 所有之郵局帳│││(表明│13日10時│隻在高雄市高雄港進│分許、自其大姨│號0000000-0000000│││不提出│30分許│行飛行訓練途中被攔│子蕭麗娟帳戶,│號帳戶之客戶開戶基│││告訴)││捕,若要贖回賽鴿,│以自動櫃員機(│本資料、歷史交易明│││││必須匯款新臺幣(下│下稱ATM)匯款│細│││││同)15012元至指│15012元。││││││定帳戶。│││├──┼───┼──────┼─────────┼───────┼─────────┤│2│劉日島│107年5月│被害人所有賽鴿1│翌(13)日17│ 劉世倡 所有之郵局帳│││(表明│12日15時│隻在高雄市進行訓練│時42分許、自│號0000000-0000000│││不提出│許│飛行途中被攔捕,若│其兒子劉世倡帳│號帳戶之客戶開戶基│││告訴)││要贖回賽鴿,必須匯│戶,以ATM匯│本資料、歷史交易明│││││款6050元至指定帳│款6050元。│細│││││戶。│││└──┴───┴──────┴─────────┴───────┴─────────┘附表四:
┌──┬───┬──────┬─────────┬───────┬─────────┐│編號│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恐嚇電話之談話內容│匯款時間、金額│相關證據││││時間││││├──┼───┼──────┼─────────┼───────┼─────────┤│1│謝孟芬│107年5月12日│被害人所有賽鴿1隻│同日12時33許、│謝孟芬所有之郵局帳│││(表明│11時許│在臺南市鹿耳門進行│以自動櫃員機(│號0000000-0000000│││不提出││飛行訓練途中被攔捕│下稱ATM)匯款│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告訴)││,若要贖回賽鴿,必│7025元。│易明細│││││須匯款新臺幣(下同│││││││)7025元至指定帳戶│││││││。│││├──┼───┼──────┼─────────┼───────┼─────────┤│2│洪碧姿│107年5月12日│被害人所有賽鴿2隻│同日15時38分許│洪碧姿所有之郵局帳│││(表明│14時許│在臺南市鹿耳門進行│、以ATM匯款│號0000000-0000000│││不提出││訓練飛行途中被攔捕│16062元。│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告訴)││,若要贖回賽鴿,必││易明細│││││須匯款16062元至指│││││││定帳戶。│││├──┼───┼──────┼─────────┼───────┼─────────┤│3│陳順安│107年5月13日│被害人所有賽鴿1隻│同日13時24分許│陳順安所有之郵局帳│││(表明│11時許│在高雄市茄萣區興達│以ATM匯款8525│號0000000-0000000│││不提出││港進行訓練飛行途中│元。│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告訴)││被攔捕,若要贖回賽││易明細│││││鴿,必須匯款8525元│││││││至指定帳戶。││││││││││├──┼───┼──────┼─────────┼───────┼─────────┤│4│張國泰│107年5月14日│被害人所有賽鴿1隻│同日11時37分許│ 張嘉原 所有之郵局帳│││(表明│9時許│在高雄市高雄港進行│自其兒子張嘉原│號0000000-0000000│││不提出││訓練飛行途中被攔捕│之郵局帳戶以│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告訴)││,若要贖回賽鴿,必│ATM匯款6505元│易明細│││││須匯款6505元至指定│。││││││帳戶。│││└──┴───┴──────┴─────────┴───────┴─────────┘附表五:
┌──┬───┬──────┬─────────┬───────┬─────────┐│編號│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恐嚇電話之談話內容│匯款時間、金額│相關證據││││時間││││├──┼───┼──────┼─────────┼───────┼─────────┤│1│曾慶義│107年5月12日│被害人所有賽鴿1隻│同日17時5分許│曾慶義所有之郵局帳│││(表明│12時許│在高雄市高雄港進行│、以自動櫃員機│號0000000-0000000│││不提出││飛行訓練途中被攔捕│(下稱ATM)匯│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告訴)││,若要贖回賽鴿,必│款6082元。│易明細│││││須匯款新臺幣(下同│││││││)6082元至指定帳戶│││││││。│││└──┴───┴──────┴─────────┴───────┴─────────┘附表六:
┌──┬───┬──────┬─────────┬───────┬─────────┐│編號│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恐嚇電話之談話內容│匯款時間、金額│相關證據││││時間│││││││││││├──┼───┼──────┼─────────┼───────┼─────────┤│1│陳昭勳│107年5月│被害人所有賽鴿6│同日14時46│陳昭勳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2日12時│隻在澎湖進行飛行訓│分許,在臺南市│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許│練途中被攔捕,若要│六甲區六甲郵局│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贖回賽鴿,必須匯款│,臨櫃匯款│易明細│││││新臺幣(下同)│5030元。││││││5030元至指定帳戶│││││││。│││├──┼───┼──────┼─────────┼───────┼─────────┤│2│ 劉家和 │107年5月│被害人所有賽鴿2│翌(11)日16│ 施眉 如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0日11時│隻在臺南市四草地區│時30分許、由│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30分許│進行飛行訓練途中被│友人施眉如以自│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攔捕,若要贖回賽鴿│動櫃員機(下稱│易明細│││││,必須匯款8085元│ATM)匯款8085││││││至指定帳戶。│元。││├──┼───┼──────┼─────────┼───────┼─────────┤│3│鍾玉菁│107年5月│被害人所有賽鴿2│同日11時40│鍾玉菁所有之郵局帳│││(未提│10日11時│隻在高雄市仁武地區│分許、以ATM│號0000000-0000000│││出告訴│許│進行飛行訓練途中被│匯款1萬8012│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攔捕,若要贖回賽鴿│元。│易明細│││││,必須匯款1萬│││││││8012元至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