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陳美蓁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志國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9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