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柯清吉 被告 陳火塗 被告 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720元(計算式:【1.98+1.57+7.41】X7000=76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