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王啟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彥姿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