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朴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凱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488號、第6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凱弘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港子墘」補充為「頂港子墘」,第3行「37-7號」更正為「34-7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戴凱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揭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為本件竊盜犯行,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本件所竊取被害人賴○佑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300元,所竊取告訴人蕭○杰所有腳踏車價值1萬元,犯罪所生之危害,業經員警扣案發還予被害人、告訴人,暨其自 陳智識 程度、職業、經濟狀況,及其犯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現金4,300元、腳踏車1部,已由員警發還予被害人、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一)

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二)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488號

                  114年度偵字第6451號

  被   告 戴凱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凱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㈠民國114年4月6日上午7時40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號(大學銀行社區)外道路,見賴○佑所有放置於停放該處自小客車車頂上之皮包1個,乘無人看管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300元,於得手後攜帶離去,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該失竊現金4300元(已發還賴○佑。㈡114年5月3日23時15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號前,見蕭○杰所有之腳踏車(車身顏色:紅色)1輛停放於上址外,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得手後,騎乘離去,經警循線查獲後,扣得上開腳踏車(已發還蕭○杰)

二、案經蕭○杰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及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凱弘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賴○佑、證人即告訴人蕭○杰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2片、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失竊腳踏車相片1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竊取之財物車輛,均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檢察官 林俊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郁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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