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犯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附表編號一所示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文書罪減刑後之刑,附表編號三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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